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9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