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一、受理申請。二、調查。三、聽證。四、審議。五、決定。六、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前項第三款所定聽證程序,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始須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