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指依本條例規定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原財產。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申請人 系爭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