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9條 法規: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9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前完成次年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人數調查,並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