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之次日起十日內,依申請人指定之受領方式撥付慰勞金。
前項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鄉(鎮、市、區)公所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已撥付慰勞金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還: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