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一、案由:以簡明為主。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室覆核意見,應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