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