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七日提出,並於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出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秘書室即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