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決之事項如下: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三、審計處室再審查之覆核案件。四、審計法規之訂定、修正及重要解釋事項。五、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事項。六、本部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七、審計技術方法之劃一事項。八、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審計長交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