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條各主管機關應將逐級考核各機關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收入,與經費之實際收支狀況,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 第64條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之。
- 第65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
- 第66條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資…
- 第67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施政計畫、事業…
- 第68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 第69條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
- 第70條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