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