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