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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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