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營業盛衰之趨勢。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