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8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8條 中央機關之巡察以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為原則,如安排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設於直轄市、縣(市)之機關(構)時,應事先知會該組巡察委員。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至設於直轄市、縣(市)之中央機關巡察時,應事先知會有關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