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主管人員一人為連絡人,協助各委員會或各組巡察委員,處理巡察有關事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