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委員會之巡察事務由各委員會辦理。
各責任區巡察組置秘書一人以上,由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各巡察組之事務工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