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機關之巡察以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為原則,如安排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設於直轄市、縣(市)之機關(構)時,應事先知會該組巡察委員。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至設於直轄市、縣(市)之中央機關巡察時,應事先知會有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