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7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7條 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