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6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6條 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巡察年度開始前進行選認,如各組巡察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選認結果提報院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