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2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2條 巡察之目的如下: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