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4條 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並載明真實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法人或團體並須載明其名稱、所在地及其負責人姓名、登記證字號。若因案情特殊不宜或聲明不願公布姓名者,本院應為其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