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