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一、被訴人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
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
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