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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人民陳訴案件,如曾提起行政救濟或民、刑訴訟有案者,應詳述經過,並檢附有關書狀及訴訟文書之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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