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二章 彈劾權 第9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陳報院長後,由其他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再審查會。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