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查委員審查彈劾案,對於提案之事實及文義,認有說明之必要時,得請提案委員列席說明,於答復審查委員詢問後退席。經審查決定成立之彈劾案文,審查委員認有修改之必要時,須經提案委員同意,並由提案委員修改之。彈劾案件於審查會主席宣付審查前,提案委員得撤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