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彈劾案審查會審查案件,應作成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一併決議:一、送達機關。二、是否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三、是否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彈劾案審查會召開後,應依會議實際情形製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