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二章 彈劾權 第4條 監察委員依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提出彈劾案後,應即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由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審查。彈劾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十三人為審查委員。但召開再審查會時,如可擔任審查之監察委員人數不足十三人,不在此限。依輪序擔任審查之委員,如因故請假,由其他委員依輪序遞補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