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3條 法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3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