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