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