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5條 法規: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5條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