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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
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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