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三、公立學校教師。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軍職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