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母法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三節 養老給付 第72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附承保機關審核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