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