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遺族之遺屬年金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經審定之月撫慰金、年撫卹金之領受人資格查驗、發放作業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及辦理優惠存款之領受人資格查驗等,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