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