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第14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