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適合之桌椅。二、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三、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