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二、使用自備助聽器。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