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有聲電子計算器。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三、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四、點字試題,並以點字機應試。五、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六、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