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0條 因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以外之功能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與需求,依其障礙性質及程度,申請本辦法所定之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