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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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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