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核定准予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二、經核定准予部分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考試。三、經核定准予報考者,由本部通知應考人參加考試。四、經核定不合格者,應予退件。前項審議結果,經本部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並報請考試院備查。本部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