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本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其資格準用典試法有關典試委員資格之規定,並報考試院備查。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