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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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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