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12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開會 第12條 本院會議出席、列席人員均應於簽到簿簽名,因故無法出列席者,應於會前通知保訓綜規處。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員代為發言;所屬部會首長之代理人員,應計入出席人數,並於被授權範圍內,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