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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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