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及事例。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主)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